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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向对方索要家务劳动补偿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2-31 | 1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之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则在离婚时日常主要负责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向对方索要家务劳动补偿。虽然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却很少被运用。究其原因在于绝大部分夫妻均习惯于采取共同财产制,极少有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或者不分分别所有。故很多当事人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诸如照顾老人、孩子等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却无法在离婚时就此索要补偿。

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我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对此进行了修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取消了之前婚姻法对家务劳动补偿的限制条件——“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此,大大增加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索要家务劳动补偿的可能性。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变化,本离婚律师提醒准备索要家务劳动补偿的当事人需要提前收集并整理好自己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主要负责家务劳动的证据,避免在法庭上由于无法证明该事实而给自己造成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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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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