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后向继子女索回财物的男士。
这位男士三年前经人介绍而与前妻经过了解后登记结婚。此前,双方均有过一段婚姻,并各自育有子女。在婚后,女方带着自己的孩子与这位男士共同生活。后因继子需要远赴英国留学,这位男士将自己婚前积攒的30万元转给了继子作为学习与生活的费用。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法院分割离婚财产过程中,这位男士认为当年资助继子去留学是因为与其母亲是夫妻,大家都是一家人。现在既然要离婚,继子理应退还这笔钱。然而,审判法官以这笔钱涉及离婚纠纷的案外人,故不予处理。离婚后,这位男士仍不甘心,准备以继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
该案属于离婚纠纷案件所衍生出来的新的纠纷。然而,对于上述这位男士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行不通的。理由是:虽然不当得利方需要向受损方返还所得利益,但前提是该案需要具备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有:
1、一方获利;
2、他方受损;
3、获利无法律或者合同依据;
4、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这位男士在将30万元交给继子时并没有设定与其母亲离婚时需要返还这个条件。故该交付行为属于无条件的赠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赠予行为完成时,赠予合同生效。既然赠予合同依据生效,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综上,这位男士意图以离婚为理由而索要出赠给继子的款项需要证明当年赠予行为发生时约定了该返还条件,否则其无权要求继子返还该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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