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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要补交诉讼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1-13 | 1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自己在起诉离婚时已经向法院交过诉讼费,所以诉讼过程中就不必再补交诉讼费。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关于法院收取离婚案件诉讼费的规定中要求法院要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来收取。

一般来说,标的额在二十万元以内的,法院按件收取诉讼费,各个地方收取的数额从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如果标的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则又要分几个档次,按照不同比例收取诉讼费。

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加之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的复杂,导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无法及时确定标的额的具体数字。于是,很多法院采取的办法就是:凡是起诉立案时,起诉书中没有写明需要处理的夫妻财产数额,或者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就先按照基本费用收取。而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再由审判法官根据真正需要处理的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此便出现了在诉讼进行中,法官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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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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