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牵涉到父母出资的情况,稍有不慎便可能会影响到房屋的分割结果。比如本离婚律师日前为一位当事人修改离婚协议的时候便发现了一些问题。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的母亲曾经全款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正处于协议离婚的阶段。关于前述房屋,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归女方所有。随即,男方委托律师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女方收到后便委托本律师代为审查修改。
关于上述房屋的处理方式,离婚协议中的表述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为由某地房屋归女方所有。”对于这种表述,本律师认为其明显与事实不符。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既然是个人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怎么能将其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发现问题后,本律师立即向当事人进行了反馈。然而,男方的意见却是拒绝修改。
对于上述问题如果女方接受而不作修改的话,那么该内容将可以直接变更本案房产的性质。虽然事实上是女方母亲出资购房,但不能排除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进而是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不存在对双方赠与的情况。
也许有人会质疑,虽然对上述内容不做修改,但毕竟约定了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结果都一样啊?其实不然。目前双方处于协议离婚阶段,正在就离婚协议进行协商。一旦男方对于上述约定内容获得女方的同意后,男方完全可以拒绝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将上述约定内容作为证据,以证明房屋并非女方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平均分割。
鉴于男方毫无道理地拒绝对于与事实不符内容的纠正,本律师高度怀疑其协议离婚的诚意,进而建议女方要小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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