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连续代理了小两口离婚案件与老两口起诉索要购房首付款的案件。由于这两个案件关联度极高,故本离婚律师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程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婚后由女方父母出首付150万元,并贷款300万元购买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后小两口在男方父母帮助下还清了全部贷款。对于上述来自于父母的出资,各方从未约定为借款,而是自愿帮助小两口分担经济压力。然而,由于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上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女方不仅要求分割上述房产,还声称其父母帮助支付的150万元首付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男方与其共同偿还。而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坚决反对女方及其律师的主张。认为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系双方父母赠与,并非借贷,故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另外,女方所称债权人为其父母,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故不能在本案中解决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应另案起诉。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之上,对房屋进行了平均分割,同时驳回了女方所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对于上述离婚结果,女方的父母自然不能满意。在拿到离婚判决书后不久便以程先生与张女士为被告,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首付款150万元。为此,程先生再次委托本律师出庭对抗女方及其父母。
庭审中,本律师的主要抗辩理由为:1、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女方父母手里的证据仅为150万元的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及其他能够证明该笔资金性质为借款的证据;2、从女方父母转账之日起至双方起诉离婚的时间间隔3年,期间女方父母也从未提出让小两口还款的要求。而是在自己女儿马上要离婚的情况下才索要。该情形进一步证明当初女方父母出资的15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对小两口的赠与;3、在离婚判决中,法官对于双方父母出资的事实已经认定为“系父母为双方结婚所购置”,该表述也能说明该出资为赠与。
最终,法官支持了本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女方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个简单的离婚官司,由于父母的不理智干扰,至此才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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