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王女士(化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正在与男方协商离婚,但双方为了一套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发生了分歧。
原来,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男方共同出资350万元并以儿子小刚(化名)名义在江苏省南京市购买了一套房屋。目前该房屋价值800余万元并始终由王女士的父母居住。现双方面临离婚,男方提出该房屋虽然是买给儿子的,但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屋在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至少自己有权拿回一部分补偿款。
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是无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理由是:首先,不动产登记凭证是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本案中的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故应首先推定该房屋归孩子所有;其次,男方自己承认当初是给孩子购买涉案房屋,故属于父母出资而对子女的赠与,不存在借名买房等可能对所有权产生影响的其他情况。该赠与早已完成,故房屋从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双方争议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双方在离婚时当然无权进行分割,男方自然也无权要求获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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