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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约定能保证孩子能得到离婚房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4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该案中双方为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争执不下。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达成大致意向,即把该房屋赠与给孩子。

然而在男方提供的离婚调解方案文本中,本律师发现男方的措辞是: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归男方所有,将来由孩子张某某(化名)独自继承。很明显,男方的意图还是要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孩子能在男方死亡后获得继承权,而且是仅有继承的可能。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马上向我的当事人冯女士(化名,原告)做了讲解。经过双方的再次沟通,男方的解释是:自己是生意的,最近两年有可能要向银行并以该房屋作抵押。如果登记在孩子名下,则无法顺利获得贷款。

对于男方的这个解释,本律师认为可信度不高,其根本意图仍然是是要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至于办理贷款抵押只是其借款而已。为了表明自己的确是要把房屋留给孩子,男方又将调解协议修改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归男方所有,无论男方是否再婚,是否另有子女,将来均由孩子张某某(化名)独自继承。如果违反则需赔偿孩子600万元。

虽然男方在该约定中加入了违约赔偿的规定,但本婚姻律师依然认为存在风险,这是因为:

1、既然离婚时男方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为孩子设定的是继承权。那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男方可以另行设立遗嘱推翻此约定。

2、既然男方是离婚房屋的所有人,则男方可以随时处置该房屋,造成在其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的状态。

3、即便男方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留给孩子张某某继承,但如果男方死亡时仅剩下该房产作为遗产,根据继承法的养老育有原则,其他子女尚未成年仍然有权要求继承房产。

4、姑且不论上述继承问题,单就离婚后男方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而贷款后,如果男方故意不偿还贷款而导致房屋被拍卖,则男方实际上也可以以此方式将房屋变现并转移了财产,造成孩子利益的损失。

综上,本律师建议我的当事人冯女士再慎重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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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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