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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5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与上一篇文章相呼应,本次以刚发生的案例来谈谈婚后父母出首付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而非双方名下的房屋分割问题。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其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婚后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一套房屋。

该案的情况是:我的当事人邓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已经七年。婚后,男方父母出资60万元作为首付,并由双方贷款80万元而在北京市房山区购买了房屋一套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现该房屋贷款已还清,而房屋则升值至目前的300万元。由于邓女士发现男方有外遇,故而委托本婚姻律师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男方虽然同意离婚却不同意平均分割涉案房屋。其理由是: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是其父母所出,且该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这些情况说明首付款是其父母对其本人的赠与,和邓女士无关。既然首付款部分与女方无关,则与首付款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判归其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做平均分割。为了说服法官,男方还搬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男方的观点,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因为他的观点缺乏明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购房时间发生在婚后。这个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婚后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时,除非赠与方明确表示仅赠与夫妻一方,否则受赠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有,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男方所搬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父母的出资必须是全款,而非只是首付款。而婚后父母出资仅为首付款,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综上,本案中待分割的房屋既非婚前购买,也非男方父母明确将首付款赠与给男方个人,还与房屋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下无关,更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故而该房屋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予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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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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