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是由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方式购房,然后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非常容易由此而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发生分歧。原因在于:婚后父母出首付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倾向于认为首付款是父母赠与给自己的,与对方无关,故而连同相应增值部分都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本文所讨论的购房情况并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原因在于: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是指婚后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不包括父母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要求所购房屋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而非同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既然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不能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割,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本婚姻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来处理。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此,对于婚后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连同相应增值部分做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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