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远在美国的一位同学代其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关于通过遗嘱方式继承后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关于该房屋的大致情况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中国的祖父母曾经立下遗嘱,希望去世后将他们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交由男方继承。后男方的祖父母先后去世,男方也办理了房屋继承更名手续。现夫妻感情破裂而面临离婚,但双方对于上述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发生争议。男方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祖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给了自己,故而与女方无关。女方认为:既然房屋是在婚后取得,房产所有权已经确定,则该房屋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的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很好解决,因为我国婚姻法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案中的房屋应该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认为遗嘱只规定房屋归自己,则应由男方出示遗嘱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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