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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连续遇到两起涉及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本离婚律师发现当事人对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二)、(三)理解混乱,有必要分析说明一下。

首先,我们择其中一个案件为例介绍一下案情。胡女士(化名,原告)与王先生(化名,被告)结婚已七年。结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24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80万元,双方出资60万元购买了婚房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目前价值1000余万元。虽然二人结婚时间不短,但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早已分居5年。现胡女士委托本婚姻律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上述房产。男方虽然同意离婚,却提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绝大部分是自己父母的出资,故应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上述男方的主张及法律依据,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理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有一个关键条件,即: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而本案中的涉案房产却是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是共同共有。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是为配合第一款,对其进行修正而存在的。因为第一款的规定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鉴于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双方父母出资且所购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将损害未登记姓名的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而才补充了第二款予以修正。由此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款并不适用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男方理解法律错误。

既然男方理解法律错误,错误引用的法律,那么本案该依照哪条法律来解决呢?本离婚律师认为该案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来处理。该条款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按照该规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由一方得到房屋所有权,并在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后给予另一方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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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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