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她与男方原本为夫妻,后来为了买房而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后,男方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交纳购房款。后双方复婚。复婚后,王女士与男方用“假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存款而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房屋登记在了男方个人名下。现房屋已经升值二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准备协议离婚,但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却产生了分歧。男方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在离婚后、复婚前所购买,所以该房屋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王女士只能就购房款得到一半的补偿,至于升值部分与王女士无关。
对于男方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是:首先,双方当初“假离婚”是以购房为目的,由此可见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意愿。其次,全部购房款均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即便男方是在离婚后、复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该购房行为仍然属于双方共同购买,所以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就房屋现价值做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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