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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房产是父母赠与一方的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就购买涉案房产时女方父母的出资问题。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被告)与周女士(化名,原告)婚后打算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购房款560万元为女方父母支付。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是夫妻共同共有。现夫妻感情破裂,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关于房屋分割问题,周女士及其律师认为:既然购房款全部是女方父母出资,房产证上也登记了周女士的名字,所以是父母对周女士个人的赠与,根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房屋归女方,不用给男方房屋折价款

对于周女士及其律师的观点,本离婚律师百思不得其解。上述婚姻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已经很明确了,结合审判实践的处理情况来看,该规定要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可以适用: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

2、出资必须是全款;

3、所购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本案中的情况虽然符合上面前两个条件,但房屋却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不符合第3个条件,对方为什么非要坚持认为就要按此规定处理呢?

为了弄明白对方的真实想法,本婚姻律师于日前安排了一次诉讼外的谈判。没想到在谈判中周女士的律师对于上面问题的认识竟然是:只要房产证登记了周女士的名字就可以,至于是否有男方的名字没有关系,所以本案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对于周女士律师的观点,本律师当然不能苟同。其观点明显是对法律的曲解,根本没有弄明白立法者对于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立法用意是指仅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不包括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被无数次证实了。如果对方继续坚持其观点,被法院驳回就是迟早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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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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