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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将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女士。她结婚后与男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数月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协商离婚问题时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这位女士则将房屋全部转让给男方。为此,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先办理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自此,房屋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现这位女士反悔,想要起诉离婚并重新分割该房屋。而男方则认为双方就房屋问题已经达成了协议,并完成了更名手续,所以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房屋变更登记已经完成,但这位女士还是有机会在离婚时重新分割房产的。原因在于:双方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协议离婚。所以双方就房屋分割所达成的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现女方反悔,协议离婚无法实现,所以该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目前都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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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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