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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和计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参加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由于该案正处于调解阶段,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作为原告希望能尽快离婚,故准备在双方争议最大的一套房屋分割问题上做出让步。然而,对方并不领情,依然不依不饶,企图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与女方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由女方母亲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并由王先生贷款300万元而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该房屋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价值800万元,计算利息后剩余未偿还贷款约为300万元。后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向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起诉离婚。关于该房屋,虽然女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但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女方父母并未全额出资,且房屋也未仅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而是双方共同共有,所以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而应适用解释二,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既然如此,双方在离婚时应就该房屋的净值平均分割。计算方式应该是:(房屋现价值-未偿还贷款)÷2=离婚得房一方应给予对方的房屋折价款,计算结果约为250万元。然而,在法庭上,女方却坚持认为其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是借款,应该通过她多得该部分利益的方式而从形式上还给其父母,并在王先生得房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计算公式:(房屋现价值-未偿还贷款)÷2+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100=离婚时得房的王先生方应给予女方的房屋折价款,计算结果约为350万元。

对于上述女方的计算方式,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关键错误在于女方将本应由双方分担的向其父母偿还首付款的责任全部加由王先生个人承担。理由是:既然双方在离婚调解过程中一致同意将女方父母的出资还给父母,那么该出资便被双方确定为债务。既然是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怎么能让男方独自承担呢?按照女方的计算方式,女方首先拿走了尚未扣除欠父母债务的房屋价值的一半,男方虽然也得到了一半的价值,但还要再独自向偿还女方父母的债务,这么做明显违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担原则。如果将女方父母的出资作为债务,公平的房产分割计算方式应该是:(房屋现价值-未偿还贷款-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100万)÷2 =离婚时得房的王先生方应给予女方的房屋折价款,计算结果约为200万元。可见两种方式相差了150万元之多。

本婚姻律师马上将该情况向王先生进行了释明。无奈王先生急于离婚,认为只要女方能很快签字同意,自己便愿意独自承担上述债务。没想到的是:女方虽然占了很大的便宜却依然不依不饶,声称自己要回去考虑几天再决定。这个态度可让王先生有些生气了,于是王先生决定等几天看女方的决定,如果她还提出得寸进尺的要求便推翻之前的一切调解意向,把房屋交给法院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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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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