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赵先生(化名)。他与女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产并登记在赵先生个人名下。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不久前签订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且女方无需向男方支付任何补偿。此后,双方办理了变更手续,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由于赵先生反悔,双方目前尚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成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房产更名手续,但由于双方并未真正协议离婚,故上述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在于:离婚协议是一种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作为条件的附生效条件的民事协议,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后,该协议才生效。而协议是以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为目的达成的一项综合性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可能会在某些方面做出妥协。如果在其他目的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仅认为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约定便已生效无疑会对协议中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造成破坏,这个结果对离婚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鉴于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反悔,法院是不能将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赵先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就争议焦点问题的房产分割事项请求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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