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情况下,法官在审理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时是不会单纯看房产证上写的是哪一方的名字的,即便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法官也会结合其他事实来判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所决定的。
虽然不能单凭房产证登记了哪一方的名字来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还有一种情况需要当事人格外小心,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的问题。今天,本离婚律师就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此类问题的当事人任先生(化名)。
任先生的情况大致是:他与妻子结婚已经十多年。婚后,任先生曾经从单位以优惠价格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了其个人名下。很久之前,夫妻双方曾经闹矛盾,任先生为了安慰女方,便将房屋变更登记在了女方一个人的名下。现在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并面临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由于房屋价值较大,应该是未来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本婚姻律师便着重询问了有关房屋问题。
从上述情况可以初步判断涉案房屋的性质,即由于房屋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最初虽然登记在任先生个人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任先生又做了房产更名并登记在了女方的名下后就出现了至少两种可能:其一、任先生将全部房屋所有权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女方。如果是这样,则涉案房产便成了女方的个人财产,但这种情形需要有明确约定的赠与协议来支持;其二、由于房屋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只办理了简单的更名手续,不存在相互赠与的问题。如果是这样,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变,离婚时原则上平分。
为了弄清楚房屋目前的所有权归属情况,本律师需要任先生能提供当初办理更名手续的具体情况。可惜的是:由于时间久远,任先生也记不得了。为此,本律师建议任先生首先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查一下当初更名过户的档案。待明确了详细情况后再分析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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