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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时需要注意的一个与房产分割有关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连续代理了几起由于法院调解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时对房产问题约定不完善而再次起诉的婚姻家庭案件。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都在于:一方离婚获得房产后,对方却始终占据房屋拒绝搬出。本离婚律师以其中一起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应如何处理。

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原告)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后与胡女士(化名,被告)交往并很快结婚并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的性格、婚姻家庭观念相去甚远,为此双方频繁爆发矛盾。最终,双方分居,刘先生搬离了该房屋,另行租房居住至今。分居三年后,刘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分歧不大。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由于房屋是刘先生的婚前个人名下财产,故离婚后归刘先生所有,但刘先生需要就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于离婚后三日内给予胡女士86万元的补偿。

按理来说,刘先生的离婚官司还算是圆满解决了,但在向胡女士支付了补偿款后却发现对方根本就没有要腾房的意思。每次刘先生催促腾房时,胡女士都以自己无处可去并正在通过中介找房为由推脱。很快,半年过去了,胡女士仍未搬离上述房屋。于是,刘先生拿着离婚调解书来到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女方马上腾房。没想到法院执行庭却以离婚调解书中无腾房的规定而拒绝受理。

对于刘先生遇到的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法院执行庭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审理他们离婚案件的法官也没错误。错误的根源在于刘先生在与对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没有考虑并预见到对方在离婚后有可能会继续占据该房屋而拒绝搬离。当然,这种无视他人财产权利的当事人并不多见,但绝非没有,所以刘先生当初应该要求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上让女方限期搬离的约定。有了该约定,刘先生才可以直接凭离婚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只能另行起诉让对方腾房。

对于刘先生遇到的问题,在有些协议离婚的案件中也会出现。原因仍然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却没有对腾房之事进行约定。导致离婚后双方为此事再生纠纷。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纠纷,本律师建议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调解书时对于无视法律、有可能拒绝腾房的对方加上限期腾房的约定,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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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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