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况,尤其是房产证中只登记了一方名字时,会让该方很容易实施私自卖房的行为。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另一方往往会考虑以卖房者为被告而提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以此尝试追回房产。对于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有时并不见得能如愿,这是因为:虽然房屋是被夫妻一方擅自变卖,但法院仍可能会在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时而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进而驳回原告的追回请求:
1、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不存在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2、买房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也就是说买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接近于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
3、买房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法院便很难再支持原告追索房产的诉求。如果是这样,本婚姻律认为当事人要想顺利解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就应该向私自变卖房产的一方提出两项财产性要求:1、追索卖房款;2、如果由于对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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