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经常会出现双方虽然已经支付购房款,甚至已经实际居住却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央产房或者向开发商购买的新房两种情况。对于此类房屋,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仍然坚持请求法官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比如要求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然后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虽然双方当事人会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或者房屋折价款的数额争执不休,但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法官对房屋不予处理。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对此类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由此可见,当您在离婚时需要处理此类房屋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处理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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