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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法院通常不会处理所有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经常会出现双方虽然已经支付购房款,甚至已经实际居住却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央产房或者向开发商购买的新房两种情况。对于此类房屋,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仍然坚持请求法官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比如要求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然后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虽然双方当事人会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或者房屋折价款的数额争执不休,但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法官对房屋不予处理。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对此类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由此可见,当您在离婚时需要处理此类房屋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处理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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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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