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顾女士(化名)。她目前正与男方商谈协议离婚。其中涉及一套顾女士单位提供的承租公房的处理问题。情况大致是:顾女士是某国家机关员工,其与男方登记结婚后不久,其所在单位便分给其一套承租公房共居住。双方除该房屋外各自名下并无房产,但男方父母另有一套房屋供他们居住。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频繁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面临离婚。那么该承租公房在离婚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承租。”所以,本案中的房屋虽然是顾女士单位所分,但男方也有权主张在离婚后由其继续承租。虽然男方有权主张,但并非意味着男方一定能得到承租权。本律师认为顾女士离婚时获得房屋承租权的可能性明显大于男方。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不仅要照顾女方利益,还要兼顾“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本案中,男方父母曾向双方另外提供了一套住房,该情况说明男方在离婚后是有房屋可供居住的,而顾女士除此公房外并无其他房屋,将承租权分给顾女士更符合“方便生活”的原则,加之其是女方,所以顾女士很有可能会获得上述房屋的承租权。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