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崔先生(化名)。他与妻子结婚已经6年。结婚前,崔先生曾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产,现该房屋价值400余万元。婚后,崔先生又以婚前个人存款出资200余万元全款购买了位于济南市的一处商铺。上述房产均登记在崔先生个人名下。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是双方对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崔先生认为上述房产均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而女方则认为昌平区的房产虽然是男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以自己有权获得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补偿。而位于济南的商铺则是在婚后购买,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的观点均有错误。首先,关于崔先生在婚前贷款购买的商品房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夫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虽然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在离婚时应就已经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向对方进行补偿。而崔先生在婚后购买的商铺由于是其以婚前个人存款全款购买,故该商铺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所有权并不发生改变,仍应属于崔先生个人所有。
综上,双方在离婚时应该由崔先生就昌平区房产向女方支付部分补偿款,而婚后全款购买的那套商铺在离婚时则全部归崔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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