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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她与男方结婚已8年。婚前交往期间,男方鉴于王女士在北京独自一人且没有房产,便自愿出资40万元作为首付款,资助其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屋,贷款人为王女士,房产证上也仅登记了王女士一个人的名字。购房后,王女士便将该房屋出租至今,自己或双方从未居住。但婚后双方一直在共同偿还贷款。现因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并以首付款是自己在婚前支付、婚后共同还贷为由,主张上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王女士无法接受。


对于涉案房产,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属于王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本案的事实是:男方在婚前与王女士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出资的原因是看到王女士在北京举目无亲且没有房产。于是为了获得王女士的欢心而自愿资助王女士买房。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男方出资的目的已经实现。

2、双方并无共有涉案房屋的合意。如果婚前男方出资是为了与王女士共同买房,则根据当时北京市的购房政策,男方完全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从购房至今,该房屋却始终只登记了王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另外,从房屋购买至今一直在出租,双方婚后共同居住在男方名下另外一套房产内的情况来看,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与双方的婚后生活无关。所以也可以排除房屋为共同所有的性质。

基于上述原因,在分析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首先将其暂定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男方支付首付款的行为性质是婚前赠与。在此基础上,应由男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在购房之初双方合意为共有。当然,男方仅凭出资转款凭据是不行的。因为转款凭据仅能证明男方支付了首付款,与赠与行为并不矛盾。如果男方确实拿出了其它相反证据,充分证明了购房合意为共有,则可以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仍应认定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房屋为王女士个人所有,男方也可以就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索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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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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