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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房屋在离婚时法院会判给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朋友介绍的一个当事人找到我咨询他正面临的离婚诉讼。该案比较复杂,既有房产问题,还有巨额债务问题。经过分析,本律师认为他如果现在冒然进行诉讼,结果将对其非常不利。


这位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女方结婚已经6年,无子女。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朝阳区的房产。从前年开始,女方开始投资原油期货交易,但很快投入的数十万元便赔光。沉迷于此的女方开始四处借钱继续投资。王先生起初并未在意,也未过多了解女方的投资情况。直到偶然一次听说女方以其的名义向其朋友借款200万元后才发觉事情不对劲。经过一番了解,截至去年底,女方以欠外债400余万元。因为此事,双方的感情发生矛盾并最终破裂。于是王先生回到父母家居住并与女方分居至今。现在已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上述房产问题,王先生认为:女方未经其同意,私自借款投资造成巨额债务,女方是有过错的,所以未来法院应该会把房屋判归自己所有。而女方虽然认为自己投资失败,表示愿意独自承担债务,但认为自己在离婚后无处可去,所以也想要得到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投资失败并不否属于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过错。更何况女方投资的本意是希望获得收益,而如果产生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女方的行为是为了家庭谋取利益。然而投资有风险,每个人的能力有限,投资失败也属于正常现象,很难将女方的投资失败定义为法律上的过错。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内因投资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女方同意在离婚后由其个人偿还,债权人仍可以首先要求他们双方承担。由此可见,王先生很难躲避这笔400万元的债务。说完债务与过错的问题,咱们再来谈谈离婚房产的问题。既然女方在离婚案件中没有过错,那么法官应该按照“方便生产,有利生活”与“优先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原则来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本案中,双方分居后,王先生居住在父母家,属于可以另行解决离婚后居住问题的情形,而女方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声称自己离婚后无处可去。所以女方的情况全部满足上述两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而王先生却相反,法官当然会把房产判归女方所有。

听了本律师的分析后,王先生才明白自己现在起诉离婚太过草率,于是决定暂时撤回起诉,待做好各项准备后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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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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