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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离婚案中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张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八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贷款购买了第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并在婚后继续还贷。婚后,男方自愿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后来,男方又贷款购买了第二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并登记在了男方个人名下,而张女士的父母也出全资购买了第三套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的房屋并登记在了张女士个人名下。现夫妻感情不和,正在协议离婚,但男方坚持认为:1、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的目的是为了好好过日子,现在婚姻面临解体,赠与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以该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2、虽然位于烟台房屋的出资来源于张女士父母,但出资购买房产时是将全部资金转账至张女士名下,然后再由张女士转账给开发商,所以该出资应该属于张女士出资,与其父母无关。3、基于上述12理由,第一套房屋在离婚时应该恢复为男方个人房产,第二套与第三套房产均属于婚后共同出资,应该平分。


对于男方的上述分割理由,本离婚律师无法苟同。首先,关于第一套房产房产在婚后变更为共有的问题,该行为属于赠与。既然赠与已经完成,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所辩称的附条件是违法的,因为这种条件限制了婚姻自由。其次,第三套房屋的出资全部来源于张女士的父母,关于这一点是无法否认的。而且法律并未强调出资是否必须由父母直接转账或交给卖房人,所以男方的理由也是无法成立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在离婚时,第一套与第二套房屋应该平分,而第三套张女士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由于只登记在张女士个人名下,所以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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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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