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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反复诉、反复撤的离婚房产纠纷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是一起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的比较特殊的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前后实际上经历了对方的二次起诉。然而,每一次均被本离婚律师化解。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与刘先生(化名,原告)七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西城区虎坊桥某处自建平房一间作为婚房。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于三年前搬出与王女士分居。去年三月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该自建房约定:“男方于离婚后三十日内向女方支付补偿款五万元整,女方于收到该款项后三日内搬离位于XX的房屋,房屋归男方所有。如果女方收到五万元后拒不搬离,则女方应返还五万元且仍有搬离的义务。”离婚后,男方依约向女方转款,而女方却拒绝搬离。

这件事看似王女士没道理,其中却有隐情。最主要的原因是:该自建房所在地区已被北京市列为拆迁改造地区。即便是自建房,其占有使用者在未来也可以获得可观的补偿。对于这一点,王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知情。为了获得属于自己的利益,王女士才拒绝搬离。双方针对该房屋的纠纷就此爆发。

去年六月,刘先生第一次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女士按照约定搬离涉案房屋。王女士则委托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本律师能够接受委托必然已经看到了胜诉的希望。这个希望就在于刘先生在起诉状中所写的一句话。他写道:“本案所争议房屋为男方父母所有,双方仅是借住。”既然男方自认该房屋归其父母所有,离婚协议中双方却约定将房屋归男方所有便属无效约定。同时,男方也就没有资格起诉主张房屋所有权。于是,庭审一开始,本律师便把上述理由一股脑地讲给法官听。法官听罢,便做起了男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一番说服教育,男方认识到了自己在起诉时犯下的错误,只好选择了撤诉。就这样,该案很快便以我方胜诉而结束了。

既然是起诉中的失误,男方自然不会甘心。于是在今年六月,刘先生第二次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次刘先生在起诉状中不再主张房屋是他父母的了,而只是以我的当事人违反离婚协议为由要求:1、返还五万元;2、认定离婚协议相关约定有效,女方马上搬离。拿到起诉状后,王女士又找到本律师。看似胜诉无望的案件,实则很有希望。因为本律师事先得知了一个消息,即该拆迁改造地区房屋情况复杂,政府与法院之间达成默契,法院对于因没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引发的与拆迁有关的纠纷一律不予受理,应由拆迁办解决。本案恰好是自建房,所以西城法院最终是不会处理的。那么西城法院为什么已经受理了该案呢?原因在于男方在起诉书中对该房屋的描述,他写的是:“位于西城区XX号房屋。”这种写法让立案法官误以为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其实那只是自建房所在院落的门牌号而已。看到起诉状后,本律师马上给承办法官打了个电话,在电话中本律师明确告知法官:该房屋是自建房,没有合法手续,由于面临拆迁,双方才发生纠纷。听了本律师的解释,本来催促我方尽快前来参加开庭的法官也很意外。此后法院方面便久久没了消息。直到前几天,本律师前去西城法院办事儿,找到该法官一问才知道:那次电话后,法官立即传唤了男方,核实房屋确属自建房后,向其讲解了政策,于是男方只得撤诉。男方发起的这一次诉讼竟然连庭都没开,我们就又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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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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