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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房产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中的离婚房产问题很有代表性,即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于婚前以总价4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房产。其中首付款为20万元,贷款20万元。婚后累计偿还贷款4万元,现该房价值为120万元。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王先生决定离婚。虽然女方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升值了80万元,所以王先生应向其支付补偿款40万元。

对于女方的要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非常过分的。这是因为:涉案房屋为王先生婚前购得,婚后与女方有关系的仅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对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本律师的计算,王先生在在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时仅需向女方就该房屋给付补偿款5万余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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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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