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关房产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规定看似简单,很多父母都以为自己给孩子出资所购房产已经是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无疑,但在实际分割离婚房产的时候才发现由于自己的疏忽,而被法官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离婚律师就以该法律规定为中心,和那些准备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的父母聊聊该如何去做,才能保证房屋是您孩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您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出全资。这需要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因为这是法律的要求。否则所购买的房屋绝对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至少在离婚时,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且登记在您的孩子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根据法律规定,您的出资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也将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确保您完全做到上述两点,在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保留好您出资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刷卡转账记录,也包括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只由您的孩子一个人签字,不要让他/她的配偶签字。因为根据建委办理房产证的要求,房产证中登记一个人或者夫妻双方的名字是要看购房合同中签字的购房人都是有谁的。
另外,本离婚律师还想说明的一点是:如果在离婚时还未办理好房产证,则法官是不会处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的。需要在离婚后取得房产证后再另诉解决。这样一来您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就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了。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