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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拖欠的费用要共同承担,为什么我每月还的房贷不能两个人承担呢?”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上的标题其实是来自于我的当事人问我的问题。相信这也是很多正在离婚,尤其是在面临分割离婚财产、承担债务问题的当事人所产生的疑问。其实这个问题是禁不住推敲的,本离婚律师认为原因在于当事人只从自己非理智的感受看待问题,而非运用法律思维的结果。


先说说该案的情况: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与被告结婚已有六年。婚后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由于男方不具备贷款资格,所以贷款人是马女士。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吵架。去年初,男方竟然使用暴力将马女士及女儿赶出了家门,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分居后,马女士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一直在按月偿还贷款,而男方则拖欠物业费、取暖费共计一万余元。马女士于今年初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起诉离婚。经过几次庭审,形势逐渐明朗,马女士在离婚时基本上可以争得上述离婚房产。但马女士却并不满意,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所欠物业费、取暖费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负担,而分居后是马女士每个月在偿还贷款,男方却可以在离婚时得到房屋补偿款。于是向本律师提出质疑:“对方拖欠的费用要共同承担,为什么我每月还的房贷不能两个人承担呢?”

对于马女士的质疑,本律师向其进行了解释:首先,所拖欠的物业、取暖费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一点,马女士没有疑问。其次便是马女士每月还贷的事儿了。马女士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实际上就是两个人在承担,而非马女士独自承担。换句话说:“如果马女士不再偿还贷款,则向银行违约后的债务及利息也一样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马女士之所以有此误解,根源就在于她只从自己非理智的感受看待问题,而非运用法律思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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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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