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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看到一则新闻,意思大致是说:“虽然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但离婚时房子不见得就有你的份。”文章中,这位作者列举了一些情况作为说明。出于职业敏感,本离婚律师认真阅读了这篇文章,结果发现这位作者在分析“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情形时存在严重错误。这位作者认为:假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虽然其在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但鉴于另一方对于房产没有贡献(出资购房),所以在离婚时该房屋仍然是购房者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位作者的上述观点,本律师当然不能苟同。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由上述规定可知:关于房屋婚后加名的行为,婚姻法认为是要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赠与行为的规定来处理的。而合同法中赠与行为的一个最重要法律后果就是被加名人成为房屋的共有人,享有所有权,房屋由个人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我们再来看看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既然如此,那么共有人在离婚时当然有权利就离婚房产进行分割的权利。

反观那篇文章的作者,以房屋共有人对房屋没有贡献为由,便认为房产在离婚时与其无关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难道受赠人必须要对该财产有贡献,才能获得所有权,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收回赠与吗?这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面临离婚,则房产需要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受赠人或者得到房屋全部所有权并给予对方补偿款,或者放弃所有权而获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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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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