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承租公房问题的离婚案件。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王先生(化名,被告)于八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承租了一套公房用于居住。现夫妻感情破裂,刘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法官照例询问双方是否有离婚房产需要处理。王先生认为上述房产是双方在婚后取得的,如果房产归女方的话,就要给自己补偿款。
对于男方的观点,本离婚律师不能认同,理由是:该房屋是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仅是承租居住。另外,男方的收入较高,离婚后完全有能力另行以市场价格租房居住,并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所以女方是没有义务向其支付补偿款的。同时,鉴于刘女士 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更需要继续使用该房产,根据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及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应该把房屋判归女方继续居住使用。
综上,女方有权利继续承租该房屋且不用向男方支付任何补偿。但本律师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本案中的男方如果确有经济困难,则女方在离婚时给予其经济帮助,以帮助男方另行租房。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