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是源于手头正在处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张先生(化名,被告)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前,男方贷款购买了位于江苏的一处房产,婚后男方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证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夫妻感情不和,王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并不复杂。最有可能争议的应该是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毕竟男方在婚前独自出首付购买,婚后仅双方还贷便把房产证加上了王女士的名字会不甘心。但根据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规定,这种加名字的行为属于赠与,既然赠与已经完成,王女士当然就成为了房屋的共有人。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当然要受法律的保护,在离婚时按共同共有进行平均分割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正如本律师所预料的那样,开庭后男方果然以自己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为由要求获得房屋的绝大部分份额,只同意补偿王女士10万元。对于男方的主张,本律师当然反对。庭审中,法官竟然也尝试做我方的思想工作,说什么男方为这个房子花了很多钱之类的。但法官的方案的确严重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权益。为此,本律师给法官举了个例子,即:假设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变为共同共有,该行为无疑是赠与。那么,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照男方的逻辑是否因为女方分文未出而把房产全部判给男方?你作为法官能支持这种逻辑吗?如果你不敢支持该逻辑,那有什么理由要在本案中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去分割涉案房产呢?难道房产证上登记的共同共有是一纸空文吗?难道物权法的规定也是一纸空文吗?
听了本离婚律师一番讲解,法官沉默了。我相信法官的脑子现在很乱,毕竟挑战了他头脑中固有的逻辑了,好在我的话对他有所触动,还是让法官好好考虑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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