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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要求离婚后在对方房产中连续居住十五年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谓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者由法院判决,由经济套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离婚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实这一条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是很少有适用机会的,毕竟现在绝大多数人的经济状况没法律规定的那么不堪。虽然自己做离婚律师多年,奇葩案情、提过分要求的当事人见过很多,却还是被昨天一起离婚案件中企图利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被告所“震惊”。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蒋先生(化名,原告)与何女士(化名,被告)结婚已经五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已经分居二年。期间,何女士一直住在蒋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中,而蒋先生则在外租房居住。最终,蒋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昨天是该案的第一次开庭。庭审中何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她的律师却以何女士常年没有工作、经济条件差为由要求在离婚后继续居住在蒋先生的那套房屋中,而居住期限竟然是十五年。听到对方如此无理的要求,本律师很是反感。其实我早就了解到对方是有工作的,月收入少说也有八千元。而且对方父母还有一套闲置的房子。相反,除了租房,蒋先生却只有这一套房子可住,更没有其他离婚房产可分。我方之所以没有在法庭上戳穿对方是有工作和收入的,是因为蒋先生没打算分割对方名下的收入,得饶人处且饶人。没想到对方竟然得寸进尺,不仅在法庭上明目张胆地声称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还要要求蒋先生用十八年的房屋居住权作为给她的离婚经济帮助!

该如何反驳对方的无理要求呢?本离婚律师认为首先要寻找法律依据,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对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是:“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既然法律规定了两年的上限,所以何女士的十五年居住权利是根本不现实的。那么接下来,还要让对方连法律规定的两年也住不成。于是,本律师向法官说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据我方了解,被告其实一直是有工作的,但现被告却坚称其始终无业。由于这个问题已经涉及到了原告在离婚后是否应该给被告提供经济帮助,所以本律师申请先休庭,待我方调取出被告的社保缴费记录,那里面会显示是否有用人单位在为她交纳社保!”听到本律师的方案,被告何女士彻底坐不住了,情绪激动地说道:“你是想对我赶尽杀绝吗?我告诉你——不错,是一直有公司在为我交纳社保,但那只是代理我交纳。我就是没工作,更没收入!”很明显,本律师的这一招已经戳到了她的痛处,为了给对方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本律师便接过话茬回敬道:“好吧,那我就先看看代你交纳社保的是哪个公司,然后了解一下你的工资账号,最终去银行打一份你的工资收入明细。”这些话绝不是妄言,因为本律师本来就是打算这么做的,因为只有向法庭提交了为被告交纳社保的单位名称,并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收入情况,才能让法官直接驳回被告所提的离婚经济帮助的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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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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