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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婚前房产赠与约定但未过户的都可以反悔和撤销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之前办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她正准备再婚,并面临婚前房产变更为共同共有的问题。原来,李女士离婚后结识了张先生(化名)。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打算再婚。为了给自己一份安全保障,同时鉴于办理房产变更手续需要准备相关材料需要一段时间,故李女士提出先和张先生订立一份房产赠与协议,约定将张先生个人所有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待材料准备好后再去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这个提议虽然得到了张先生的同意,但李女士又听说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既然法律有规定,所以李女士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未来万一离婚,上述房屋也不能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所以今天特意来咨询本律师有何解决办法。

对此,本婚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实际是按照我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来制定的。所谓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虽然合同法中明确了任意撤销权,但同时有规定了几种不得任意撤销的情况,即:1、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救灾捐赠;2、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

鉴于此,李女士可以在与张先生签订赠与合同时进行公证。这样一来该张先生便不能再反悔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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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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