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海淀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房产问题的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决定离婚。经过一番协商后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同时双方需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前,先将房产过户到刘女士名下。现房产过户已经完成,但王先生在离婚前反悔,希望依法平分上述房产。对此,刘女士当然不同意。于是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双方的分歧,刘女士认为:双方既然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王先生也同意将房屋给自己,同时又已经把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该房屋已经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王先生的反悔无效。对于刘女士的观点,本离婚律师不能苟同。理由是:1、双方尚未离婚,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2、虽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但该协议书是以离婚作为生效条件的。现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故该协议书未生效。既然未生效,当然也就不能再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处理涉案离婚房产。
最终,海淀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平均分割了上述房产。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