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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被告律师就“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问题的相应升值计算正确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怀柔区法院办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还贷与升值补偿计算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其实没什么复杂的案情,只不过被告律师就“婚后还贷相应升值”问题的奇葩计算方式深深震撼了本离婚律师

我的当事人周女士(化名,原告)与对方杨先生(化名,被告)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前,杨先生贷款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80万元的房产,婚后累计还贷8万余元。因夫妻感情破裂,周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怀柔区法院起诉离婚。众所周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有权就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要求补偿。现该房产价值360万元,升值2倍,所以我的当事人周女士可以就婚后累计还贷的8万元及相应升值8万元,共16万元而要求一半的补偿,即8万元。

没想到在开庭后,被告杨先生所聘请的律师却以该房产为杨先生婚前购买,所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与我的当事人周女士无关为由拒绝补偿。很显然,这位律师根本没弄明白我们主张的补偿是怎么回事。诚然,该房产的确是被告的婚前个人房产,我方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但正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我方有权就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要求补偿。被告律师拒绝补偿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而且有一种“我说东,他说西”,完全在谈论两个截然不同问题的感觉。

对于被告律师的非专业回答,法官也实在是看不下去了,于是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宣读了一下。听了法律的规定后,这位律师竟然又冒出了一个奇葩的观点:“我认为该房产升值比例不是拿目前市场价值与当初购买价相比,即360万元÷180万元=2倍,而应该以婚后所偿还贷款的8万元占目前市场价值的360万元的比例作为升值比例,即8万元÷360万元=0.022倍”。被告律师这种不仅缺乏专业知识,甚至连一项财物的升值计算都不懂的奇葩状态深深震撼了本律师。鉴于此,本律师不愿意再向被告的律师解释什么,因为我没义务向其普法,便转而看着法官,等法官作出明断。此时的法官也懒得再向其释明法律,因为这已经不是什么法律知识,而纯粹是生活常识问题了。好在法官尚未失了风度,宣布:“这个问题待庭后由合议庭经评议来确定。”

散庭后,本律师给周女士分析对方律师的表现时一致认为:这位律师显然不知道法律规定我方有权就房屋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索要补偿。法庭上本律师提出该要求后,对方律师肯定没有准备,其所提房屋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观点又被法官以宣读法律条文的方式纠正后,头脑要么一片空白,要么一片混乱。但又不甘心失败,情急之下也就顾不得什么生活基本常识了,这才胡乱编造出一个如此奇葩的计算升值比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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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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