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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问题引发的纠纷应该以何种案由起诉?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后男方起诉女方索要卖房款的案件。由于纠纷涉及双方离婚时分割的一套房产,且发生在离婚后,故我们的律师团队就该案案由的确定有些分歧。下面,本律师就为大家介绍并分析一下:

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张女士(化名,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在北京海淀区共购买了两套房产,分别登记在个人名下。去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在协议书中,双方就离婚房产的约定为:“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马先生即前往南方工作和生活。于是,马先生便委托张女士代为出售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之后不久,张女士便将房产出售,所得数百万元均进入了张女士自己的账户,且拒绝交付给马先生。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马先生便委托本离婚律师代为处理。

在我们律师团队分析案情时,有的律师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为该房产发生纠纷,案由应该适离婚后财产纠纷。”对于这种观点,本律师并不赞同,理由是:1、涉案房产虽然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进行了房产分割,成为了马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协议约定非常清楚,所以张女士对该房产没有所有权;2、离婚后,马先生打算出售该房产,但因为自己身在外地不便处理,便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张女士代为变卖。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委托行为的法律规定。所以双方就卖房一事形成了委托关系。3、张女士作为受托人,收到卖房款后有义务及时转交给委托人——马先生,其拒绝转交行为侵犯了马先生的财产权。综上,本律师认为该案以委托纠纷作为案由起诉更为适宜。

今天,本律师来到法院办理该案的起诉立案工作。过程很顺利,立案法官正是以委托纠纷为案由收下了我们的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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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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