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找到本律师。她与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出售了一套婚前个人名下位于通州区的房产,并用所得款项300余万元,在石景山区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现因男方有赌博恶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离婚。但关于上述房产,李女士认为婚后所购房屋的全部出资来源于自己婚前个人房产的变卖款项,故所购房屋仍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对于李女士的意见,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原因在于:虽然购房款来源于个人财产,但购房发生于结婚后,且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外,婚后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事实,说明双方就涉案房产存在女方向男方进行赠与的行为。而李女士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房产登记男方名字是出于其它原因,故法律上应认为李女士用婚前个人财产为双方购买了涉案房产,此行为即为赠与。而房产证登记男方名字后表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受法律保护。
综上,本案中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李女士只能以照顾女方为由,尽量多分一些,但主张房产全部属于自己个人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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