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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能撤销对方提出的该房产异议登记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来自德国的女士的咨询。她与前夫正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行一场有关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诉讼,而这位女士最为关心的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已经被对方做了异议登记,无法买卖。该案情况大致是:这位女士于2000年在德国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该女士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现男方起诉要求分割并在建委做了房产异议登记。对于异议登记之事这位女士不知情,故而决定出售涉案房产,直到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无法完成过户,目前涉及到违约需支付大额违约赔偿。

心情万分焦急的这位女士当然首先想到的就是想推翻异议登记,保证房产交易可以顺利完成而不至于支付大额赔偿。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向建委申请撤销异议登记的想法是行不通的。原因在于:1、涉案房产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从婚姻法上首先推论为夫妻共有。既然如此,至少从形式上讲男方向法院提起分割要求是能够被法院受理的;2、既然法院已经受理,虽然未做最终判决,但在理论上该房产是存在争议的,而且男方是利害关系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异议登记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基于上述原因,建委对涉案房产进行异议登记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便未来法院判决认为房产与男方无关,这位女士也只能向男方追索因异议登记错误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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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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