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徐州市法院代理一起涉及房产问题的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高女士(化名,被告)与张先生(化名,原告)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全款70余万元为双方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现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他的代理律师认为:购买上述离婚房产的资金来源于自己家,房产证也未办下来,所以应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自己可以行使撤销权,收回对女方的赠与。
对于上述男方律师的观点,本离婚律师不能苟同。在反驳对方观点之前,先要明确最为基本的一点是: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会分割该房产的所有权。根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故法院只能确定由谁使用。明确该问题后,本律师再谈谈男方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只有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这是常识。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所以赠与人是男方的父母,而非男方,男方根本就有撤销赠与的资格。那么在该案中男方的父母能行使撤销权吗?本律师认为也是不能的。原因很简单,本案是离婚案件,处理的是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男方的父母没有资格参与该案的审理。男方父母要想尝试行使撤销权的话应该另案起诉。总之,在该案件中,男方及其律师的思路完全是混乱错误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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