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围绕父母为子女买房在离婚时该如何认定与分割的问题虽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截至目前,在实际分割离婚房产时还是会产生一些分歧,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且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情况。
对此,本离婚律师结合实际办案经验总结认为:对于这种情况的父母出资购房是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的,即不能认定房产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房产。因为第七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的情况。
既然如此,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又该如何认定与分割呢?本婚姻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应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主管婚姻家庭的吴晓芳法官也是与本律师持相同观点的。说明该观点在审判实践中是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为此,本律师格外提醒正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当事人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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