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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方伪造购房债务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对方在离婚诉讼中伪造债务的婚姻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崔先生(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并贷款若干购买了一套房产。从去年开始,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去年开始分居。王女士曾于去年3月份起诉离婚。但鉴于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标准,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离婚请求。半年后,王女士委托本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该案已经是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男方提出当年购房时曾向自己母亲借款50万元,并拿出一张借据当证据。对此,法官没有当场认定,而是要求双方回去各自补充证据。本离婚律师在休庭后调来了半年前王女士起诉离婚案件的笔录进行分析,并把重点放在双方对购房款来源的解释上。结果发现笔录清楚记载着男方对首付款构成的解释为:除了向女方亲友借款40万之外,其余皆为双方婚后积蓄。很明显,本次诉讼与半年前诉讼中男方对该问题的解释是矛盾的。于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本律师拿出该庭审笔录作为反证,在证明男方所称向自己母亲借款50万为虚假债务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男方伪造债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即在分割离婚房产时就其伪造的这部分虚假债务对应的房产价值对男方不分或少分。

男方眼见自己伪造的债务被揭穿,情急之下马上改口称:“记错了,这五十万元应该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男方的狡辩,本律师认为法官是很难认可的,毕竟男方提交的借条还在法官的案卷中,如果五十万元确实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张借条必然是男方伪造的。所以,男方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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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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