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离婚诉讼。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赵先生(化名,原告)与对方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十三岁。婚后,双方共购买了两套住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另一套登记在孩子名下。由于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了大体的方案并希望经过法院做一认定后出具离婚调解书结案。
按常规,本离婚律师要事先对他们的方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在法庭上能顺利被法官认可。他们所形成的初步方案中有一条是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内容大致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某某房产归儿子小刚(化名)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在儿子小刚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对于这种房产分割的约定,本律师认为法院是一定不会认可的,理由是: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双方的离婚约定明显包含了案外人——孩子的一套房产,即将孩子的房产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方名下房产进行了交换。这种约定涉嫌侵犯孩子的财产权。虽然作为父母有权管理并在必要时处分孩子的财产,但原则是要基于孩子的利益。本案中双方所达成的交换条件却看不出是出于孩子利益的考虑。既然如此,法院是一定不会认可该离婚条件的。
很多夫妻习惯上将孩子的财产也混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是予以分割。比如小到孩子的压岁钱大到孩子名下的房产等等,殊不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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