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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唯一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男方在离婚后拒不支付补偿款,最终被法院将其唯一住房拍卖的强制执行案件。该案情况是: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与男方周先生(化名)于2013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在一年内向女方支付离婚房产补偿款125万元。但离婚后双方虽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男方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履行协议。为此,刘女士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由于离婚协议书未经法院确认,故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此,本律师首先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了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屋补偿款约定的效力并要求男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然而,男方却以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补偿款,而涉案房产是自己的唯一住房,属于生活必需用房,不能被强制拍卖为由依然拒绝履行。

对于男方有关唯一住房的法律相关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非常错误的。虽然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如果据此就认为:“唯一住房不得被强制执行。”却是对法律的误解。从立法本意上看,该规定的目的仅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既然如此,如果对男方名下的这套房产进行拍卖并支付了对女方的补偿后,男方还有足够的余款去租房以解决居住问题。于是,本律师当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建议对男方的房产进行拍卖。执行法官眼见男方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接受了本律师建议。最终,该房产被拍卖,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如愿拿到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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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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