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的婚姻案件。情况大致是:张先生(化名,原告)于2006年与前妻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购买的一处央产房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就该房补偿前妻30万元。后张先生与本案刘女士(化名,被告)再婚,然而,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张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来上述房产已经属于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本案中不涉及,但因为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刘女士坚持要将上述房产过户在孩子名下才同意离婚,而张先生打算同意,故牵扯出一个问题,即法院在确认了哪些证据后,才能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婚调解书中处理该房产。对此,本离婚律师基于之前办理的多起类似认为法院至少需要如下证据:
1、房产证与购房合同。用以证明该房产是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没有抵押等权利负担;
2、民政局或档案馆出具的张先生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书档案查询证明。用以确认该房产与其前妻无关,完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3、张先生单位出具的,央产房可以上市交易或过户给子女的证明。由于央产房的特殊性,往往在变更为中央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名下之前要争得中央单位的同意,所以这个证明也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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