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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才符合离婚赔偿的条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4 | 18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夫妻矛盾造成身心伤害,于是很多当事人都会想到离婚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特定过错,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赔偿。这些过错主要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与遗弃家庭成员。上述各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婚姻案件为例说明一下因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条件的重要性。

男女双方结婚5年。起初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双方曾分居半年。期间,男方甚至与前任女友同居生活。后夫妻关系缓和,男方回归家庭并断绝了与前女友的关系,妻子也原谅了男方。现双方因为婆媳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男方写下的与前女友断交的保证书为证据,指称男方在婚内曾于他人同居,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向自己支付离婚赔偿金5万元。

对于女方的索赔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原因就在于男方的过错并非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事实很明显:虽然男方在婚内曾与他人同居,但后来已经改正并获得了女方的谅解。引发本案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乃是婆媳关系不和,与男方曾经的过错无关,故不符合法定离婚赔偿的条件。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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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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