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产的巨大价值,在离婚案件中自然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同时,也正是由于离婚房产的巨大价值,让当事人在争夺房产所有权时不得不掂量一下离婚后给对方的巨额补偿。今天,本律师就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此类问题的王先生(化名)。王先生与自己的妻子正在商量离婚问题。由于对婚后共同购买的、目前价值500余万元的四居室房产所有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无法协议离婚,为此王先生打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合王先生的案情,本离婚律师认为王先生争得房产所有权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在法院将房产判给他后,王先生要拿出250万元来折价补偿对方,而且是在判决生效后的7到10日左右。这么大数额的补偿的确让王先生很为难。于是,王先生又想出了另外一个分割方式,即:让法院将该房产内的四间居室平均分割所有权,自己与妻子各得两间。厨房、客厅、阳台等保持共同所有不变。这样一来,房产分了,还不用拿出巨款来相互补偿。
对于王先生想出来的分割方式,本律师无法认同。因为我国物权法早已明确规定了“一物一权”原则。即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使没离婚前,夫妻之间对同一套房产也是拥有一个有权,只不过该所有权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而已。在普通住宅楼中,房产的最小单位是“套”,而非“间”。所以物权法要求对于住宅楼中的房产要按“套”来确定所有权。一套房产内不同房间是不能单独设定所有权的。正是这个原因,房产登记部门也拒绝对一套房产内的房间分别登记所有权。可见,王先生的这个分割方案是行不通的。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本律师建议王先生的离婚诉讼中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与对方协商暂不对房产所有权进行分割,仅请求法院确定该房产内每间屋子的居住使用权。待日后机会合适时再分割房产所有权;
2、与对方协商并经法院确认,结合自己的经济能力以分期补偿的方式支付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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