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闹离婚期间男方擅自变卖房产,女方有权利追回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正在和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去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男方居住在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内。为了尽早结束这不幸福的婚姻,女方多次找到男方进行谈判,并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然而,男方一面假意与女方协商,一面抓紧时间暗地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女方发现协议离婚无望,便委托了一位律师提起离婚诉讼。然而直到开庭时,女方才发现男方已在分居期间将前述房产卖给了男方的亲戚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女方又以买房人为被告诉至法院意欲追回房产,然而法院却以购房者为善意取得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对于这位女士的遭遇,本离婚律师虽然同情,但认为其确实无法再追回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正如法院所确认的一样,购房人的购房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所谓善意取得的标准为:(1)购买人出于善意,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出售房产;(2)购买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支付了差不多的市场价格。(3)房产已变更登记到购买人名下。本案中,购房者在购买时无理由怀疑男方无权出售房产,并且房产也办理了变更登记。虽然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格,但未超过法定最低限,所以仍然在合理对价的范围之内。正是基于这些原因,这位女士是无法追回房产的。下一步,这位女士只能在离婚官司中要求分割男方手中的卖房款了。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