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正在和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去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男方居住在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内。为了尽早结束这不幸福的婚姻,女方多次找到男方进行谈判,并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然而,男方一面假意与女方协商,一面抓紧时间暗地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女方发现协议离婚无望,便委托了一位律师提起离婚诉讼。然而直到开庭时,女方才发现男方已在分居期间将前述房产卖给了男方的亲戚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女方又以买房人为被告诉至法院意欲追回房产,然而法院却以购房者为善意取得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对于这位女士的遭遇,本离婚律师虽然同情,但认为其确实无法再追回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正如法院所确认的一样,购房人的购房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所谓善意取得的标准为:(1)购买人出于善意,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出售房产;(2)购买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支付了差不多的市场价格。(3)房产已变更登记到购买人名下。本案中,购房者在购买时无理由怀疑男方无权出售房产,并且房产也办理了变更登记。虽然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格,但未超过法定最低限,所以仍然在合理对价的范围之内。正是基于这些原因,这位女士是无法追回房产的。下一步,这位女士只能在离婚官司中要求分割男方手中的卖房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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