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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婚前购房,但婚后并未共同还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位正在打官司并面临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当事人的电话。原来,他在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婚后并未由夫妻共同还贷,而是一直由自己的父母在偿还贷款。现在,他的妻子起诉离婚并认为贷款是由夫妻共同偿还未由要求获得与房产有关的已偿还贷款和相应升值部分的补偿。

开了一次庭后,法官看到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婚后还贷资金来源问题,于是告知男方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来源于自己的父母。否则,法院只能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还贷。对于法官的举证责任安排,这位先生十分不满,认为是法官在故意刁难自己。因为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庭审中,是女方首先主张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所以应该由女方来证明婚后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证明自己的认识正确,便找到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在该离婚案件中婚后还贷资金来源问题的举证安排,本律师认为法官的做法不仅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结合该案目前的举证情况可以判断出以下事实,即男方名下的还贷账户内在婚后有资金进出并用于还贷。而基于这个事实可以得出初步的判断:男方还贷账户内在婚后进入的并用于还贷的资金来源很有可能是婚后的夫妻收入。至此,从法律上讲女方在离婚诉讼中认为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是有证据支持的。证据就是房产证、贷款合同与还贷账户的婚后资金流动明细。那么,男方要在此基础上否认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而是由其父母一直在出资帮助其还贷的话就要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但目前来看男方尚未提交此类证据。所以,法官将下一步的举证责任交给男方是正确的。这个举证责任的安排完全体现了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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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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