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通州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分割涉及房产装修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蒋先生(化名,原告)与胡女士(化名,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双方共同出资10万元对蒋先生一套婚前房产进行装修。现夫妻感情破裂,蒋先生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胡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所住房产的装修为共同出资,故在离婚时应该就此得到补偿5万元。
虽然胡女士的要求有法律根据,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的装修部分肯定会有折旧,本离婚律师认为其索要补偿数额不应该以结婚时投入的装修资金计算,而应该以目前房屋装修残存价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方出资对一方个人房产进行装修,是对房屋的添附。鉴于装修材料已经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为此,在分割离婚财产并进行补偿时,装修部分应该归房屋所有者一方,另一方应得到装修残存价值的折价补偿。而装修的残存价值应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作价。本案最终经过评估作价认定装修残存价值3万元,故法院判决胡女士就此分得1.5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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